强行喷字的是作业车。只要你的行驶本是营运车辆性质的,喷字都是必要的,可以让执法人员快速识别营运车辆,便于检查。只要你的7座车行驶证不是营运车,就没必要强制喷字。
该检测站按照公安部《机动车检验规程》(GA801-2013)第19项规定“外部标志、文字喷涂”和省交警总队、市交警支队落实公安部交管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从2013年9月1日起,要求面包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等核载7座以上车辆在明显位置喷涂“核载数量”字样。
扩展信息:
视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外观标志、标签和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除外)、专项作业车驾驶室(区域)两侧均应进行总质量喷涂。所有半挂牵引车、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装载位置有围栏结构、围栏高度的货车、自卸车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装载位置有围栏结构、围栏高度的挂车在车厢两侧喷涂,喷涂的中文、阿拉伯数字清晰,高度大于等于80mm。
2.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挂车,车身(车厢)后部应(喷/贴)规定放大号,不能(喷/贴)的平板挂车应设置规定放大号。
3.公交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除外),应当以高度大于等于100毫米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标明公交车提供给乘客(含驾驶员)的座位数。
4.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教练车”字样。
5.气体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应按GB/T17676标识气体燃料类型
打字。
6.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的车身颜色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警车、消防车辆、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当齐全有效,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或者类似的标志图案、报警器或者标志灯具。
7残疾人机动车应当在车身前后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参考:百度百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