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该区根据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不同,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为第六税务所(西区)和第十税务所(东区),涉税事项主要包括:
一、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同时完成税款核定、发票核定、定额核定等事项)。
(1)《税务登记表》(个体户适用)(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车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加油站、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签订三方协议(注:目前只有农业银行可以为个体工商户办理三方协议)
(1)第一步,纳税人应携带以下材料到办税大厅申请签订三方协议。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打印三方协议一式三份。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税务人员应当在其中一份三方协议上加盖“三方协议专用章”。
1.车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适用于未取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适用于取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3.业主本人在本市农业银行开立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
(2)第二步,纳税人携带税务机关打印的三方协议到银行签订合同。
(3)第三步,纳税人完成银行签字后,携带银行盖章的三方协议到办税大厅确认。
三、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变更
纳税人应携带以下材料到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1.主管税务所出具的《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申请表》(税务所、专管员盖章签字,业主签字盖章)。
2.业主居住体
证明身份的证件、护照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发票核准变更
1.主管税务所出具的申报表(税务所、专管员盖章签字)。
五、注销登记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纳税人应先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项,再到办税大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它们应提供:
(1)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等税务证件(税务登记证遗失的,须在市级(含)以上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报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提交)(适用于未领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营业执照副本(适用于领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