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通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2.合伙企业名称一般应当包括以下部分: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3.合伙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4.不使用法律禁止使用和与其实际情况不符的名称。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编号,不得含有汉语拼音字母(外国名称使用的除外)、编号,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5.合伙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登记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权。6.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以与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纳的出资;
(四)具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