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1.事务所(分支机构)只能选择和使用一个名称;2.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3.办事机构名称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字号、办事机构”三部分组成;4.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地名、分支机构名称、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带括号)、办事机构”四部分组成。
二、办理材料
完好无损
完好无损
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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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
三、办理流程
在线处理过程
1.申请人登录网站后,注册新账号,发起申请业务;
2.申请人将电子材料寄送受理机构;
3.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填写符合要求的审查意见送省司法厅;
4.省司法厅经办人员接收电子材料,结合书面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厅领导;厅领导接收电子材料并结合书面材料审核后送分管部门领导审批;分管部门领导批准或不同意,完成网上审批流程;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经办人根据网上审批结合书面材料审核结果制作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通过市司法局发给申请人。
5.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其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并承担邮政特快专递的邮件资费和收件服务费。
窗口处理过程
1.申请人通过拟执业事务所分支机构下载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登记表,准备申请材料,并通过拟执业事务所(分所)向受理机构提交材料;
2.受理机构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受理机构将相关申请材料(含书面和电子材料)及审查意见整理上报省司法厅;
4.省司法厅对受理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5.省司法厅审批后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制作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通过所在地司法局发给申请人。
6.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其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并承担邮政特快专递的邮件资费和收件服务费。
特殊链接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梅华西路96号市司法局大楼9楼905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经办机构
市司法局
七。处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5号)(2017)
第二十四条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查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事务所设立程序办理。
事务所变更住所或者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广东网上办事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