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登记问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示。经研究,现就该问题通知如下:
1.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法》已经肯定了投资公司的形式,应当允许设立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公司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2.投资公司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投资”二字,并可作为标记行业的概念。
3.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应当与直接经营的业务相区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一行业的范围,但并不意味着该公司直接经营该业务。《公司法》规定出资担保为1000万元。投资咨询、管理咨询10万元即可注册。
扩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为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有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聘经理的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遵守这项法律
规定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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