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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报注册公司名称修改

发表日期:2022-09-29 13:55:21

企业名称登记网上申报操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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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企业名称登记网上申报操作简介

1网上申请操作指引

申请范围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登记,主要包括:内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

登录系统

系统打开通道

企业登记申请系统开通有三种渠道:

第一项: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导航栏点击“服务”,进入“网上服务”栏目,点击登记主题下的“申请”,登录“企业登记网上登记申报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登记申报系统”);

第二项:点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方“我要查”栏目中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业务系统”,登录企业登记申报系统;

第三:点击注册局网站()下方“网上申报”登录企业登记申报系统。

系统登录操作

通过点击“个人用户”或“企业用户”,可以选择不同的登录方式,根据页面要求填写用户登录信息,点击“登录”即可登录。

注意事项:

1)未注册为本系统用户的,需先注册为用户;

2)使用浏览器版本:IE8、IE9、IE10、IE11;

4)“联系电话”应为有效手机号码,确保正常注册账户、登录系统、接收业务短信提示。

进入企业名称登记申请页面

登录系统后,进入“企业名称申请”,点击“名称设立登记申请”功能模块,进入“名称设立登记申请”企业类型选择界面。

选择企业名称类型

在名企名称类型选择页面,申请人可根据企业名称实际情况选择“国内名称”或“国外名称”,点击“是”

识别“按钮完成企业名称类型选择,企业名称类型选择完成后,系统会弹出”温馨提示“,需要用户仔细阅读,点击”确定“按钮关闭”温馨提示“页面,进入”名称登记申请“信息填写页面。

填写申请信息

企业名称设立登记申请书应当填写“名称信息”“企业信息”“出资人信息”“其他信息”。

“名称信息”页面信息填写完毕后,系统将对填写的企业名称进行初步查验。检验合格的,可填报“企业信息”;如果检查失败,则需要调整名称信息,直到检查通过后再继续操作。

“企业信息”页面内容填写完毕并核对无误后,进入“投资者信息”页面填写相关内容。

“其他信息”页面条款补充完善代理人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名称分为四个板块,由“名称区划”“字号”“名称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名称区划”栏无需填写;

2)申请人需要在“名称行业”中输入行业关键词,然后根据系统提示选择规范行业名称,同时系统根据规范名称行业匹配相应行业代码和主营业务,如果企业名称不包含“名称行业”,填报人可勾选“无行业表述”,选择至少5类行业代码;

3)所报企业名称与出资人名称相同,且企业名称存在授权关系,需上传相关资质证明(*。pdf格式);

4)上报的企业名称有其他含义,需要填写含义说明;

5)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需上传全部投资者资格证明文件(*。pdf格式);

6)通过点击“下一个”或“上一个”切换页面;

7)系统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确保通过系统打印的文件内容无误。

检查

支票提交

在信息预览页面,系统会再次核对申请人填写的所有信息;检验合格后点击“提交”按钮,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市场监督管理业务部门提交申请。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应根据提示修改信息,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向业务部门提交申请。

注:业务状态为“已提交预审”表示业务已提交成功。此时,申请信息只能查看,不能修改。

视图反馈

企业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名称设立登记意见。申请人可登录企业登记申报系统,点击“我的业务申请”,查看申请业务审核流程反馈信息。

申请状态为“已返回修改”的,可查看、修改业务信息或直接“删除”已申请业务。

如果申请状态为“成功”,则可以查看业务信息并打印文档。

注:退回的修改名称15天内未重新提交的,系统将删除业务申请信息,允许他人申请企业名称。

打印通知

核对系统业务办理状态为“成功”后,打印系统生成的《企名网上登记告知书》(含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在授权委托人信息处粘贴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名网上登记告知书》由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填写。

提交纸质材料并接收通知

查阅企业住所地企业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协商确认拟登记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人按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现场移交企业登记机关,领取加盖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

注意事项:

1)提交材料规格:

(1)《企名网上登记告知书》(含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出资人资质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译本)。

③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2)申请人通过企业登记申报系统申请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后,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

(3)《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变更或者因故不能领取的,申请人、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进一步委托的,需单独填写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他人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处签名。

企业名称设立登记申请业务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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