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预核准名称的有效期为六个月,预核准的条件:核准名称一般应依次由城市加字号加行业加组织形式组成,所使用的字号不得与其他核准或注册的同行业或未标注行业的企业中的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不得与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不得与被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企业名称不得另有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有效期届满,核准名称自动失效。
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但投资关系除外;(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三)与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四)名称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