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名称不予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因前两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不体现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不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名称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可以使用“浙江”或“浙江省”字样
企业名称加冕“浙江”字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生产型、商业性、非中介服务型企业法人。
②申报出资额500万元以上、近两年纳税100万元的生产型、商业性、非中介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③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艺术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旅行社、种养殖企业。
(四)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企业法人。
⑤具有资质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法医专业中介服务合伙企业。
⑥登记
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法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等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什么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浙江企名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浙江/省+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企名网信息咨询(浙江/省)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浙江省/省企名网有限公司
4.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子:启明旺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州)、县(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主要内容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能包含的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
5.汉语拼音字母(用于外文姓名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名称中间使用“国际”二字,则“国际”不能作为字号或业务特性使用,只能作为业务特性使用
点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不能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1)国家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具有悠久历史和知名品牌的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民”或“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作为行业限定词的企业;
(二)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加上“中国”、“中国”、“本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以名义
使用了“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词语;
(三)不含行政区划。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工商机关受理范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一)与同级行政区划;
(二)含有同级行政区划且在控股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的企业。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