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什么?还是怎样?谁知道啊!以下文字资料经(企名网)收集整理后发布。赶紧来看看吧!
公司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注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设立原则实际上是指公司法人获准设立所依据的原则;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核准主义,即对公司的设立进行实质审查,以行政许可作为设立要件;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规范原则,即对公司设立作出形式审查,登记备案为设立要件。
问题中的陈述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全部资本分割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必要项目之一,是表示公司本身的字符号码。公司名称必须用文字而不是一些数字、符号或图形表格来表示
展示。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这是为了方便人们了解公司的性质及其信用。此外,《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还对企业使用下列名称进行了限制:企业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由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姓名;由数字组成的名字。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所以国家对企业名称的限制也适用于公司。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类型,第二部分是具体名称,第三部分是业务类型,即公司的行业属性,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名称。公司名称前应当冠以公司所在地名称,但除全国性公司外的其他公司不得使用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名称。公司有权使用和专有使用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使用权是指公司可以自由使用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名称。任何人不得妨碍其使用权,否则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如果公司受到经济损害,公司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公司名称专有使用权是指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其他公司注册使用相同名称,公司也有权制止其他公司不当使用相同名称。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公司名称的转让应当遵守以下原则:①转让人应当停止使用该名称,由受让人使用;(二)名称只能随业务一起转让或者在废止业务的情况下转让;(3)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转让名称、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专有权,是指公司有权要求排除其他公司登记使用相同名称,公司也有权制止其他公司不当使用相同名称。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公司名称的转让应当遵守下列原则:①转让人应当停止使用该名称,让受让人代之以使用;(二)名称只能随业务一起转让或者在废止业务的情况下转让;(三)名称转让应根据当事人意向约定,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报有权机关批准。
不。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有上市的股份,所以有股东。股东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制定公司规章,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有权处理公司的重要事务,董事会的领导人称为董事长对董事会负责。股份公司的最高控制人是董事长。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上市股份,所以没有股东,那么上面设立的相关会议也就没有了,自然就没有必要设立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控制人为总经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适用于中小企业,股份公司一般与大中型企业同用。
详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章企业名称。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另有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要翻译为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不得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九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的,应当为行业限定词。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
使用“(中国)”一词。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市辖区名称不能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与省、市、县行政区划合并使用的企业名称,由最上级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一)在控股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二)控股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一)国务院批准的;(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字符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为自然人投资者的名称。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用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第十七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不同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按照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描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五个大类以上;(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同。第十第九条企业为体现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上述地名在企业名称中不作为行政区划。第二十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如果子公司名称希望与总公司字号相同,总公司可以授权子公司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