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一天年迈的父母去世,无论子女在哪里工作,送父母回家尽孝,都是人之常情。为了方便劳动者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少一些后顾之忧,就有了丧假的概念,职工请丧假也是法律保护的权利。
陆先生是安徽一个农村家庭出生的孩子。虽然家里的情况不太好,但也让他吃饱穿暖,度过了无忧无虑的童年。他长大后来到上海工作。几经波折,他终于入驻了一家物业公司。工作稳定后,他一直挂念远方的老父亲、老母亲。毕竟他们老了。尤其是他的老父亲,多年前身患重病,身体一天比一天虚弱。
2020年初,陆先生在上班路上接到了家人的电话。电话里,亲戚告诉他,陆先生的父亲病危,让他赶紧回来。也许这是他和他父亲最后一次见面。1月6日,他向主管申请丧假一周,让他回去看望父亲。因为有紧急情况,他和上级主管没有考虑公司原来的一项规定,陆先生的主管直接给他签了字,让他赶紧回去。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嫁娶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员工有依法休丧假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员工带薪休丧假。
请丧假是员工应该享有的休息权利。无论是出于法律义务,还是出于道德情感上的关怀,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员工提供丧假的权利。至于带薪休假的具体天数,一般为3天。公司有规定的,可按规定执行,也可视情况延长执行。
请假当天,陆先生买了一张从上海回安徽老家的车票,踏上了回家的路。然而,就在他即将返回安徽时,突然接到公司电话,说他违规请假需要回来。因为在陆先生的公司,他请了三天多的假
陆先生请假一周,因发生意外未通知上司,违反了所在公司的规定,其丧假申请未获批准。
陆先生找到这份工作并不容易,于是他坐上了回上海的火车。回上海的路上,家人又给他打电话,问他什么时候能回来。他父亲快死了。自古忠孝难两全。对于农民工来说,远方的家人是他们外出打工挣钱的动力和目的。
在父亲去世的特殊情况下,陆先生不顾因违规请假造成的工作和收入上的损失,就近下车买票回老家。回到家中的陆先生在家人的带领下前往父亲灵柩前,为父亲守灵,送父亲最后一程。陆先生一直忙于丧事和家庭琐事,直到12日才结束。父亲遗体火化安葬祖坟后,他准备启程前往上海。
1月14日,陆先生返回上海,1月15日返回驻地。1月31日,他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在通知中,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旷工8天。
根据陆先生所在公司的公司考勤管理规则,连续请假三天及以上,需要经过公司总裁,也就是他的老板批准。但陆先生的请假没有通过老板审批,不来上班算旷工。其中,公司对旷工的处罚为:旷工三天及以上的,公司有权依法予以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陆先生所在公司认为,其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且其旷工时间扣除3天丧假后仍超过3天,故作出辞退陆先生的决定,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不过,陆先生并不认同公司的做法。他认为自己已经向上级主管请假,并取得了主管的签字。根据自己请假的时间,从假期结束到返回车站的时间
不超过三天。同时,他的工作是两休一。在此期间,他有两天休假,加上三天丧假,两天在路上度过。他认为公司的做法显然不妥。
于是3月27日,陆先生将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陆先生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
陆先生在向法院申请时,提供了老家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其父亲死亡、安葬的相关证明文件、其往返于上海、安徽老家之间的车票、上级签字的请假条等能够支持其起诉理由的证据材料。
最终,法院认为,原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是陆先生未请假的主要原因,陆先生的缺席不应认定为旷工。因此,原公司以卢先生旷工三天为由要求辞退卢先生,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对卢先生进行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院认为原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陆先生支付赔偿金元。原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进行审理,最终维持原判。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不爱。打拼了一辈子,家里的老人看着孩子长大,有了挣钱养家的能力。宅在家里是游子的一种向往,聚在一起就是孩子们的依靠。然而,父母终究有老去的一天。当那一天到来时,作为父母的子女,请丧假回家尽孝是人之常情,却因为这个原因被公司开除。陆先生运用法律的武器,精彩纷呈地捍卫了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