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伟业公司偿还原告王某货款341060元。
大伟公司向王某采购煤泥用于生产经营,不定期结算。至2011年7月10日,达威公司经结算仍欠王某https://www.zhucesz.com/万元史莱姆款,经达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确认,李某出具欠条,加盖达威公司印章,承诺于2011年10月10日前还清。王某催促大为公司偿还13万元后,剩余341060元未偿还。2011年10月10日,大伟公司通过股东股权转让变更为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李某变更为马某。后王某催缴欠款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股东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均属于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本案中,已查明伟业公司系大伟公司通过股东股权转让变更而来,并非新成立的公司,无免责理由,故伟业公司仍应对大伟公司变更前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伟业公司承担变更前大为公司341060元债务的偿还责任,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