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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22-09-29 16:25:50

阿拉伯语1页编号阿拉伯语2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编号1页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解读为加强企业名称管理,制定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你看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解读了吗?下面一模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企业名称登记条例》解读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支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解读:1.这部法律概述(一)立法状况1978年,我国恢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随即恢复企业登记管理。在恢复企业登记管理过程中,针对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1979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特殊行业企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工商企业普查工作的通知》,1980年,为配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实施,国务院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商业、餐饮服务、交通运输综合登记的通知》。1982年,国务院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全面正式的企业登记管理法规。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首次规范了企业名称管理。同年,还发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工商登记和企业登记管理的一部基础性法规。(2)相关法律法规解释,企业成为经济活动主体,首先要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在企业登记管理方面,除《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我国还出台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1996年、20XX年修订)的配套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并专门制定了部分形式企业的登记管理规定。其中包括1994年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7年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XX年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与其他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之间有两种关系:一是主体法与配套法的关系,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二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例如,《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同样适用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但登记管理应优先考虑《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为特别法。只有本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才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法律解读(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我国企业设立立法原则)1.关联理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申请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该规定涉及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一般理论认为,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有放任原则、特许原则、核准原则和规范原则四种。(1)批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或核准主义,是指设立企业。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报有权行政机关审批后,方可申请登记。(2)规范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设立企业不需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简单地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核合格后,授予法人主体资格。(3)特许经营是指根据特别法律、特别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企业,或根据国家领导人授权设立企业,通常是不适用商业企业法的特殊企业。(4)自由放任,又称自由主义,是指法律不对企业设立施加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履行法定程序即可自由设立企业、从事经营。实行市场经济,在企业设立中应贯彻规范原则,这是我国目前的主流观点和发展趋势。我国一直普遍实行核准主义,即行政审批制,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和腐败,阻碍企业的公正设立。在发达国家和地区,除银行、保险等特殊行业企业外,一般企业的设立采用规范主义。随着市场经济及其自由企业精神逐渐为社会所认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公司法》相继规定,私营企业和公司的设立原则上不再由主管部门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中国加入WTO促进了政府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规范主义进一步得到落实。一些地方,如北京中关村地区,甚至允许企业设立登记后再补办审批事项。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仍须由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2.规范解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虽然取消了企业设立的自由放任原则,但没有硬性规定特许主义、核准主义或规范主义的适用,为改革等法律法规留下了选择空间。解释企业设立一般实行规范主义并无不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并核准登记的企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为一般登记法规,同样适用于非法人企业的登记。根据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