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系统会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会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系统会员名称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如实填写《系统会员信息变更登记表》(可到所在地编码分局领取)并加盖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公章,并提供变更前的新营业执照、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和系统会员证书或系统会员换证。
上述文件经编码分支机构审核后,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审核无误后发放变更证明。
扩展信息: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1条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位和地点的编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和条形码标识系统,推广应用商品条形码,建立我国商品标识体系。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申领和管理。
第4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5条
厂商识别码是商品条形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形码的,必须遵守
该方法批准注册并获得制造商识别代码。
参考百度百科-商品条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