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前的会计用旧科目做账。我可以把后面的账户换成新的吗?以下文字资料经(企名网)收集整理后发布。赶紧来看看吧!
可以,但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累计影响应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和注明。
是的,如果在名称变更时,工商局对公司有证明,可以用来向有关人员说明。
平账的,不计提就不计提。你不需要为前一个负责。你接管应计,发行发行,并改变结转。
如果是简单的操作,那就是合并被试。初次转移。如果比较复杂,则需要遵循第一个实现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实施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时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三条首次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四条企业应当在首次实施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除依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需要追溯调整的项目外,不得进行追溯调整。第五条长期股权投资在首次执行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对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额转销,并调整留存收益转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
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确认成本。(2)除上述第(1)项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股权投资信用差额的,应当核销信用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在首次执行日以核销信用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确认成本;股权投资存在借方差异的,在首次执行日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识别成本。第六条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首个实施日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留存收益可以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第七条在首次执行日,对于符合确认预计负债条件且在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处置费用,增加资产成本,确认相应负债;同时,应补充的折旧(耗竭)将调整为留存收益。第八条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方案在首次实施日存在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确认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补偿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投资,应当在首个实施日按照其公允价值计量,并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第十条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应当按照以权益工具、其他方提供或承接的服务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留存收益,在首次执行日前应当计入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首次执行日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追溯调整。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首次实施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所得税“,在首次实施日,对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将影响金额调整为留存收益。首次执行日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应当全额转销先前确认的商誉摊余价值,并调整留存收益,但下列事项除外:(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本准则规定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以首次执行日商誉的摊余价值作为确认成本,不进行摊销。(二)首次执行日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调整合并成本的,预计首次执行日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实施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按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首次实施日将其金融资产(不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个实施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留存收益应当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2)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借款和应收款项的,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实际利率法计量,以后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第十五条在首个执行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在首个执行日以公允价值计量,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合并计算按价值差额调整留存收益。第十六条资产负债表中未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应当在首个实施日以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收益。第十七条对于嵌入式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离出来的,应当在首次实施日从混合工具中分离出来单独处理,但嵌入式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组成部分的非衍生金融工具,除负债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外,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在首个实施日对负债和权益组成部分进行拆分。第十八条首次实施日,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套期保值会计方法应用条件的套期保值,终止原套期保值会计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处理。第十九条承担再保险分出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摊销给再保险接受人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各项准备金的账面价值。第三章列报第二十条企业在首次实施日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第一个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第一个年度财务报表)期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在第一次年度财务报告所涉期间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执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情况报表项目金额的更改。第二十一条第一次年度财务报表应当至少包括上一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财务报表项目列报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对以前年度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对于未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企业应当在上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已纳入合并范围,但根据本准则规定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企业在上一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上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在所有者权益类别中列示。应当显示每股收益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一年度的每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和显示。应当披露分部信息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的规定披露比较财务报表中上一年度有关分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