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名称: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襄阳东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禾电子”)不是本公司的关联方。
本次担保金额及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东和电子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
本保函是否存在反担保:无
累计逾期对外担保笔数:无
一、担保概述
为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运作能力,2022年,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授信额度。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各银行授信要求,为上述额度内的融资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1日、2022年5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计划及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本次担保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6月13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襄阳樊东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和电子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其他文件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后,为东和电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可动用的担保余额为5,000元
一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襄阳东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持股100%
注册资本:3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南国
注册地址:襄阳市高新区机场路85号
成立日期:2011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印刷电路板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电子电器产品的设计、制造、组装、销售;电子元器件、电子材料及配件的销售;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制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必须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公司期末资产总额269597元,负债总额132112元,流动负债125666元,净资产137484元,2021年营业收入133432元。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9。
截至2022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期末资产总额265504元,负债总额128957元,流动负债总额122618元,净资产136546元,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23689元。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
东和电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范东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全称):江苏协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3.保证期
由担保人担保的本金
债权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
4.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5.保障范围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含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约定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权重溢亏费、汇率损失(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行使相应权利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等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手续费等)。
6.保证期
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的,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独立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公告贷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次日起三年。
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的,保证期间为甲方对外承诺次日起三年。
主合同为开立保证协议的,保证期间为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为开证协议/合同的,保证期间为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次日起三年。
主合同为其他融资凭证的,保证期间为独立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7.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东和电子目前经营正常,无重大违约行为,无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无影响赔偿
债务能力重大或有事项具有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被担保对象有足够的偿还债务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资源输送、利益输送,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担保有利于上述子公司的日常业务,保护了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