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指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直接受公司管辖。它的管辖范围是所有的人员、业务和资金,因此没有自己的章程和财产。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属于公司。那么分行的名称必须与总行的名称一致吗?
网友咨询:想设立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名称有哪些要求?
广东周大祥办事处周定远解答:
分行名称不必与总行相同。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另有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设立分公司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分公司登记包括公司名称、负责人、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等内容,因此需要事先准备公司法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等文件。
周定远分析: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公司分支机构的命名要求,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即子公司,另一种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即分公司。此时,分行的民事责任实际上由总行承担。分公司名称应具有下属公司的公司名称,并注明分公司所在地名和所属行业,名称末尾以分公司、分店等后缀。
子公司的名称应当是独立的企业名称,或者是其所属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得使用下属企业的公司名称。
并不是所有有分公司的公司都可以叫总公司,这也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三个以上分公司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合计”。
名称要求中不得有任何内容,不得以企业名义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外国国家和地区名称、政党和社会团体名称、外国文字、阿拉伯数字、汉语拼音字母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名称应当包含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包含的内容,如分公司名称应当包含行业、所在地、分公司后缀。
分支机构:
1.分公司由下属公司依法设立;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经济核算与下属公司统一,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下属公司清偿。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为总行财产的一部分,计入总行资产负债表;
3.分公司不是公司,其设立不需要遵循公司设立程序,履行简单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设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不存在董事会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没有独立名称,其名称只需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