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心的M回应者回答了这个问题,这让这个问题刷上了我的时间线。
说实话,标题师的描述让我有点尴尬。我真的不知道为什么一个关于法律概念设置的讨论要花这么多篇幅在动物的法律地位上。我只能尽量理解,主体可能确实不知道那么多法律概念,虽然想说明问题,却不能举出适当的例子。
言归正传,法律中有些概念不符合常理,或者读不懂。原因很简单,因为你不是这些法律的受众。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使我们形成了一种错觉,即每个公民都可以而且有义务了解各种法律规定;庞大的法律人群体,在某种程度上,或出于好心,或出于自我宣传的目的,甚至是法律小贴士的分享,都加剧了这种对法律的误解,以至于今天大家带着疑问来到这里发问。就此而言,我非常反对同行在这个话题下对主体的嘲弄;也许主体无知自大,但这种人人学法甚至讨论法律的风气,是一场全民狂欢,他只是幼稚的那一个。
是的,我会直言不讳的。法律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并不是针对全体公民的,自然不必考虑不是其受众的人能否理解。人人都应该而且都可以直接阅读法律文本,这是流行于近代中国的一种错觉。代码就像大学物理课本,每个字母都知道。合在一起,就像一本天书。
朱庆余老师在他的《民法通则》中说:“无论立法者是否谦虚内敛、宽容自治、雄心勃勃、锐意管束,最终都要通过立法作品展现出来。一般说来,创作者对作品寄予什么样的期望,就会设定什么样的人作为其目标读者。”
接着,他举了一个德国民法典的例子,德国民法典为了提供尽可能准确高效的裁判依据,故意抛弃了欧洲其他法典的通俗性,代之以准确但
抽象的语言和技术,并基于这一考虑,采用了通则的设置。
也就是说,如果规范的制定以普通市民为主要受众,以规范规范其日常行为为主,则必须通俗易懂,才能引导其规范作用;但如果《准则》以法官和法律专业人士为受众,着眼于纠纷裁决的准确性,则使用精确抽象的术语更为合适。
值得注意的是,朱庆余先生这里讲的是民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你的例子中,法人的概念主要集中在公司法中,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相去甚远。
其实道理很简单。所谓“听专有序”,法学研究关注的是判例和法律背后的法理,法律从业者关注的是法律规则在现实中的运行,普通公众只关心某一具体事件的法律效果。他们需要的是知道为什么,却不注意为什么。
我们并不是真的想知道一笔交易中有多少处置和负担;我们只关心这笔交易是否合法和成功;我们并不真正想知道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我们只关心价格标签的真实性。所以回想起来,我真的有必要在你去超市购买商品之前向你解释什么是“负担行为”吗?或者,在你从自动售货机买饮料之前,我真的需要告诉你提议和邀请之间的区别吗?
也许有些人觉得有必要,那么如果我愿意说,你愿意花多少钱和时间去听?立法者在精确抽象的语言与常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之间的取舍,实际上是在更多受众与立法司法成本之间的取舍。为更多受众损失的效率成本,最终会体现在法治进程中,落实到全体公民身上。所以即使你愿意听,你愿意付出多少去听,你愿意花多少时间去听,仍然是一个问题。我们有没有仔细测算过自己的“心理价位”?而且,如果只有少数人想了解这些法律,
概念及其背后的法理,他们自己参加法学院的公开课程会不会是更好的选择?
当然,我不认为问题需要到这个地步。看来,一些家庭主妇虽然传递“柠檬去污”“牙膏漂流”等家庭小窍门,却根本不在乎背后是什么化学原理或分子作用;如果有人站起来说,我认为化学知识的普及应该是做到知其所以然、知其所以然。因为衣物清洗关乎民生,机理要用日常用语解释,很多人会觉得他疯了;但涉及到法律领域,似乎每个人都持有一套双重标准。
我有一整张关于上海房地产交易手续和税收问题的表格,有一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流程,有大量关于贷款融资的案例研究和法律规定,还有很多以前做过或者同事做过的文件。但我知道这不是你来这里的原因。就在我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徐在他的专栏里发表了一篇关于房屋销售的文章。他真的在教你法律原则吗?不,他是在帮你做一笔成功的交易。这就像,你付菜市场的钱,不是为了学种地,不是为了学养猪,而是为了买猪肉和大米。现在很多法官在知乎上分享锦囊、普法。他们不是在教你如何养猪,也不是在教你如何种地。他们只是帮你拿猪肉和米饭;法律呢?法律是什么?法律大概就是现代畜牧业的全部。
话题到了,让我们再展开一点!
一般人不懂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甚至不懂宪法,这很正常,但问题是我们不知道法律是如何运作的,但我们需要法律为我们的生命保驾企名网。理想的状态是在我们需要法律服务的时候购买法律服务,就像去超市买大米和猪肉一样;遗憾的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还不完善,很多人买不到
说到米饭猪肉,就得自己动手,自己养活自己用。
在中国的教育中,公民素质乃至道德伦理的培养基本上形同虚设,以至于我们常常不得不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我们常说法律是社会的底线,但现在我们已经把这条底线作为日常的是非判断,让中国公民不得不懂法、知法、懂法,才能不违法。
今天人们学习法律是不必要的自我保护,今天要求立法者的法典通俗易懂是不必要的附加要求。凡此种种,无非是法律服务市场不完善,公民教育没有普及(以至于只能靠法典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法律宣传,不懂其二的“民间法学家”反向恶化了法律的职业地位,以至于法律界越来越鱼龙混杂,法律服务地位越来越低下,这又是一种悲哀。
怎么说呢?人和学界都在局里。相互理解,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