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和程序
解决争议的原则、行政方式和程序
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保护合法在先权利的原则,二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企业在权利取得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权利使用上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商标中的文字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造成他人混淆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包括混淆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予以停止。
登记机关有权对不适当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更正。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二)商标已注册,企业名称已注册;
(三)自商标注册或企业名称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包括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完毕的),但恶意注册或恶意注册不受此限制。
在商标与企业名称纠纷处理程序中,根据规定:
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需要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登记部门承办;企业名称应当变更的,由承办部门会同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处理完毕后,交由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企业注册局备案。
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管理部门承办需要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注册的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造成混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文字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或相近,使他人混淆市场主体与商品或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注册在企业名称中;
2.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字号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3.将企业名称简称注册为商标。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如下:从内部因素看,是因为两者具有相同的商业标识功能。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志,商标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识,两者都标志着知识产权,是企业商誉的重要载体,也是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经营者引导消费者识别产品或者服务,并通过其判断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在外部因素方面,虽然企业名称、商标的注册和管理都在工商部门,但工商部门的内部运作和管理是按照不同专业和标准进行的,特别是企业名称按辖区分级注册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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