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黑龙江”命名企业,需要先找省级工商部门审批,再找就近的登记机关办理。近日,省工商局发布《关黑龙江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名称(以下简称“省名企名称”)中间加“黑龙江省”或“黑龙江省”字样或“黑龙江”或“(黑龙江)”字样,拟将核准权限下放至各市(地)、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省名企名称需经省劳动厅核准,根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带有“黑龙江省”或“黑龙江省”字样或名称中间带有“黑龙江省”或“(黑龙江)”字样的(以下简称“省内名企名称”),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中带有“黑龙江省”或“黑龙江省”字样的,可就近到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各市(地)、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注册的省名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并以本登记机关名义出具核准通知书,加盖本登记机关企业名称核准专用章。此外,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将按照“谁核准、谁负责;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对经本机关核准的省名企名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负责处理省名企名称争议裁决,负责因省名企名称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
其中,申请下列省级知名企业名称的,应当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无字号的企业名称;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在某类行业专项整治期间,申请使用相关限制性条款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
可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公示公告”栏目查询征求意见稿。市民可使用以下途径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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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晚报、哈尔滨日报
记者:李佳琦王丹
刘成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