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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排他效力

发表日期:2022-10-08 11:26:46

        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冒用的权利。企业名称在现实中有两个作用:一是将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二是代表企业的商誉。企业名称作为企业的标识,通常需要企业投入更多的经济资源,进行相关的宣传推广,往往伴随着更大的财产性利益而来,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之一。企业名称权保护既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国家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使用假冒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营利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送课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有的行为甚至构成侵权。
        一、侵害企业名称权的主要形式
        司法实践中,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一般分为: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使用,假冒、假冒他人企业名称等。
        形式一:企业名称侵权
        案例一:秦皇岛朱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秦皇岛蓝德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蓝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蓝德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蓝德”,侵害了其企业名称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蓝德机械公司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00万元。最终,一审、二审整体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赔偿数额酌定处理。
        表格2:商标侵权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企业名称商标侵权时有发生,主要指其他民商事企业将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
        案例二:金华市老孙食品有限公司、廖增军、金华市润轻松食品有限公司企业侵权案。
        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原告金华市安老孙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增军、金华市润轻松食品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已核准使用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安老孙”字样为公司商标。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商号),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安老孙”注册商标,销毁所有印有“安老孙”字样的包装、标识及相关资料,并通过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万元。一审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请,理由是原告仅以被告注册商标权在后为由主张被告侵犯其在先权利,从而要求两被告停止使用“安老孙”商标,并销毁印有“安老孙”字样的所有包装、标志及相关资料,证据不足。
        形式三:网络域名侵权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侵权问题越来越突出,企业名称权与域名冲突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的不法分子将知名企业名称抢先注册为域名,推销自家商品或服务;或者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让企业回购这些域名,从而造成企业名称权与域名之间的冲突。
        案例三:旅游公司与李勇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原告TRAVELZOO INC.诉被告李勇侵权使用域名(简称诉争域名),侵犯了原告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使用权在内的合法权益。并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原告注册使用域名“”,被告赔偿原损失10万元,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21852元。被告在《互联网周刊》发表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关于被告申请域名侵害企业名称权一案,法院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旅行”
        “动物园”作为原告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关于不正当竞争申请,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经营的网站在争议域名注册时已为中国市场消费者所知悉,故原告主张被告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二、原因分析
        1.区域管理体制
        由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是分层级、分地方实施的,客观上形成了区域或地方保护的局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区域封闭市场观念的打破,企业名称混用、重叠的矛盾越来越激烈,不利于公平竞争。现行的企业名称三级管理体制,客观上形成了区域或地方保护断绝的局面。
        2.管理办法不完善
        在管理方法上有很多差距。企业名称是企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但如何保护企业名称尚未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从多方面、多角度规定了企业名称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具有保护企业名称在先救济权的原则。该法第25条规定,登记时两个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发生争议时,保护先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的登记权,即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至于其救济范围,仍限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先后登记的登记名称不得近似、相同。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也有规定。例如,《商标法》第32条规定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是不得侵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而《商标法》并未对在先权利作出具体说明。商标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含有注册企业名称的,商标局驳回申请的;自我
        商标法没有明确如何处理核准商标与注册企业名称的冲突。当企业名称权受到侵害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登记机关有权对侵害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作出处理,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商标使消费者和公众与其企业的服务、商品相混淆。
        由上可知,法律法规主要是通过行政救济来惩罚侵权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但对于如何保护被侵权企业的利益、如何赔偿损失却只字未提。第27条第2款规定,可以通过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保护企业名称权。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公民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形式,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停止侵害、请求赔偿损失等。同理,法人人格权受到侵害时,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人格权受侵害的相关规定,但民法通则是从人格权的角度对企业名称权进行规制的。对于侵害企业名称权的救济,也是从法律主体的人格利益即精神利益出发进行立法。人格权损害赔偿是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企业来说,精神损害难以成立。侵犯企业名称权不能造成企业的精神损失。因此,根据《民法通则》,企业不能因为企业名称权受到侵害而获得赔偿,只能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然而,这些补救措施对于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企业来说无异于隔靴搔痒,既不能有效弥补企业遭受的损失,也不能让企业得到足够的合理安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