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模板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模板制作基础知识;
1.文书的含义和作用
公司名称作为公司的标志,不仅包含商誉权,还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因此,要求在公司设立中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事项的,应当在报经审批前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经审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委派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限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文件制作要点
(一)名称中,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注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为其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复印件。
(三)姓名
前置审批申请书应当由单位盖章,设立机构负责人或者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名。
(四)授权委托书应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填写须知”,按要求填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须知
注:以下“注意事项”供填写申请表时参考,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出资人除外)、名称延续申请。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只填写与本申请相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4.“企业类型”栏应按以下具体类型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经营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描述一致的主要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标准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关规定填写。
6.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调整或延长核准的企业名称项目有效期的,申请人应为全体投资者。其中,自然人出资需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出资需加盖公章。
7.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调整核准名称项目,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但出资人项目变更的除外。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申请延期时退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者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有效期
延长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满六个月后,不得再次申请延长。
9.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可增列或附列“出资人”和“核准名称项目调整(出资人除外)”项目。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使用A4纸。按本表打印生成,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手动填写,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签字工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