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由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加盖公司公章)、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权限及委托期限;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申请的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向有权登记该名称的公司登记机关报告。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适用于申请名称变更。以上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如有复印件,公司应加盖公章,并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