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文章注释
公司名称是公司名称,与自然人名称相同,其作用是便于识别。但由于公司管理的需要,对公司名称会有特殊要求。表现在:
1.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时,名称中必须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注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2.允许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同行业登记企业相同或近似。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下属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并冠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州)、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5.未经登记,不能以公司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合法活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
6.未经公司所有者许可,以另一公司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也属违法行为。
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八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企业号
《工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管理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字样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