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辣眼睛”
房地产广告屡见不鲜
“买房就能上XX小学”
离市中心只有15分钟的路程。“
“顶级豪宅”等虚假宣传内容
赠送“存抵购凭证”
存钱时不兑现优惠承诺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营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特作如下提示:
一是广告营销宣传要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营销宣传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的楼盘,不得发布广告和营销宣传:
1.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或者决定查封、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
4.预售房产,但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的;
5.权属存在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房地产广告营销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且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承诺增值或投资回报;
2.项目地点以项目达到特定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
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
4.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和其他城市
关于政治条件的误导性宣传;
5.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思想的;
6.妨害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
7.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
8.妨害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房地产广告和营销宣传不得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不得含有返原销售或者变相返原销售的内容;不得含有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的内容。
五、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和营销宣传,必须明确下列事项:
1.发展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载明机构名称;
3.预售或销售许可证编号。
如果只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可以不标注上述事项。
六、不得采取以下等方式混淆房屋用地性质和房屋功能用途:
1.将“办公”“商铺”等具有商业办公性质的房产公示为“住宅”“公寓”“酒店式公寓”;
2.在核准的房地产项目名称中修改、隐瞒涉及商业用途的要素,如“商业广场”“写字楼”等,擅自改为其他名称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住宅房屋;
3.使用“安家”“落户”等用语,或客厅、卧室、厨房等效果图,使消费者误以为是住宅房屋。
七、房地产广告和营销宣传涉及内部结构、装修的,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标注“可用空间”、擅自改变房屋单元空间划分、“买一层享二层”、“买一层送一层”等容易误导消费者实施违法建设的提示性符号或者用语。
八、房地产广告和营销宣传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全部或者使用的基本单元应当是完整的具有现实意义的生产生活空间。
9.房地产广告、营销宣传标明价格的,应当明示为实际销售的单套价格或者当期销售
所售房屋的均价和价格区间以人民币计价,注明价款有效期限;房地产广告、营销宣传涉及价格优惠的,应当明示优惠条件、期限、幅度或者金额,不得采用购房者无法识别的限制性表述;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或者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
十、房地产广告和营销宣传用地图明示地理位置的,应当以测绘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图为基准,按比例明示;涉及项目位置的,可以用项目与具体参照物的实际距离表示,也可以用具体道路名称、品牌表示,不得隐藏街区以拉近与目标参照物的距离;禁止用时间表示距离,不得使用“近在咫尺”“周边”等模糊用语。
十一、房地产广告和营销宣传中涉及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和市政条件的规划,应当标注“规划”并注明出处,在建设中应当标注“建设”,严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和表述。
十二、房地产广告和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和环境作为项目的效果。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和营销宣传中注明“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
十三、房地产广告、营销宣传涉及银行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贷款金额和年限。
十四、房地产广告、营销宣传中不得含有对居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十五、房地产广告和营销宣传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十六、房地产广告和营销宣传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注明评估单位、评估师和评估时间。
十七、房地产广告和营销宣传应当使用地名
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楼栋)、建筑物的标准地名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违反地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