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用股东的法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册股东只是被他人点名,没有参与公司治理,没有享有真正的股东权利,没有履行股东义务,那么法律就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未实际出资的名义股东将不享有公司的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出资额转让权和基于出资额的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当公司资不抵债时,由于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这种民间借贷行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将不享有股东权利,但存在对其出资范围内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2.名称指定的法律责任由于名称指定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实践中因名称指定产生的纠纷往往涉及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应根据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项要素具备的前提下,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其股东资格应予以肯定。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后生效的,才能认定合同效力,如担保法关于抵押权效力的规定。我劝你不要做名义上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