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相关附件不全,后果十分严重。金融人要提高警惕!
很多会计人员一直认为,只要记账凭证上有发票附在报销费用,费用税前扣除、抵扣就万事大吉了。今天要告诉大家的是,会计凭证相关附件不全,这将是会计做账的大忌!
这是您在祥顺财税读到的第16篇和第623篇
前言
事实上,从去年实施的所得税前扣除新管理办法不难看出,发票虽然是重要的扣除凭证,但并不是唯一的扣除凭证,税务越来越重视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关联性和关联性。
因此,提醒各位会计人员,如果会计凭证相关附件不全,将是会计人员做账的大忌!
3例
案例1
某公司采购的材料补货开票时,因供应商已注销,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充分的证据链,可以在税前扣除。
所需附件如下:
(一)对方工商注销证明;
(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支付凭证;
(四)货物运输证明材料;
(五)货物出入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要资料。
提醒:
如果缺少前三项证据中的任何一项,导致会计凭证相关附件不全,就会导致材料成本无法在税前扣除。
案例2
某公司为个人购买食品支付了200元。由于金额较小,会计人员在编制记账凭证付款时没有附任何原始凭证,导致无法税前扣除。
所需的附件有:
取得收款凭证,收款凭证应当载明收款人姓名、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内容。
相关信息。
案例3
2017年,某公司发放员工工资60万元,但因未申报税款,企业所得税无法税前扣除。
所需的附件有:
工资单,并且必须是所有员工完整纳税申报后的工资单。同时提醒: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职工薪酬制度;
2.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酬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调整有序进行;
4.企业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不以减少、偷税为目的安排工资薪金。
参考资料1:
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上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真实的,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相关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具有证明力。
参考资料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资料3:
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办、更换发票等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营业执照被依法注销、吊销,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办、更换发票等外部凭证的,经下列信息确认支出真实性后,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A)
无法补办、变更发票等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吊销、纳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
(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支付凭证;
(四)货物运输证明材料;
(五)货物出入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要资料。
参考资料4:
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含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当载明收款人姓名、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参考资料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者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确认工资薪金合理性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掌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职工薪酬制度;
2.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酬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