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民间借贷中,有的法定代表人虽然以公司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用于个人生活或消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公司首先承担还款责任。遇到这样的情况,公司该如何应对?
公司的风险在哪里?
《民间借贷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的。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出借人请求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第一款,结合民法典第504条“表见代表人”的规定,即使单位没有对外借款的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个人使用后,公司也应承担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越权的除外,订立的合同对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效。
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否则代表人的行为是有效的。这意味着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构成代表,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事实上,这种行为一般被法律推定为善意行为(即贷款人并不知道法定代表人已经越权)。对于出借人来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直接向公司主张借款合同中的权利即可。
此外,该条款后半部分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仅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出借人可以请求法定代表人
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对于本条第二款以个人名义借款并由公司使用的,明确规定出借人可以要求个人和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面对这样的风险,公司或者作为公司股东的你该如何应对?
有三种处理方法:
1.法定代表人被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法定代表人为股东的,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法院要求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证明出借人知情,即出借人与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双方借款行为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故借款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供个人使用,明显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时个人使用的法律风险和应对方式就到这里。请老板们,在选择法定代表人的时候,一定要再谨慎一些,否则维权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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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