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允许使用“投资基金”字样。名称中的行业术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被管理企业名称核定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企业名称核定为:**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字号前或中间可加行政区划)。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国家对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登记名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