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前置审批程序在设立登记前确定企业名称,可以使企业避免在筹建过程中因名称不确定而导致的登记申请文件材料名称使用凌乱,减少重复办事、重复审批现象,对统一登记申请材料使用的企业名称、规范登记文件材料具有重要作用。
为充分发挥该程序的有效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修订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关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有关规定调整为: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在报经审批前对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并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经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投资者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委托资格证明;
(三)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委托资格证明;
(四)所有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应当由企业设立负责人指派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设立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不需提供该批准文件);
(四)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合法发行
行业证书;
(五)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六)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委托资格证书。
主管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提交的全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给《企业名称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6个月。企业因正当理由未能在6个月内完成设立登记的,可以在保留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保留期限,延长的保留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由同一机关办理的,企业应当自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加盖发证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报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备案的,其企业名称不受保护。
名称已预先核准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所体现的行业或者特殊组织形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审批,而申请人无法提交相应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效。申请人重新申请企业名称的,应当重新申请企业名称预告核准。
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缴纳名称查询费用。
综上,公司名称核准需要股东签字的问题,答案显而易见。确实需要股东签字,最后一个委托人才能办理相关事务。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非常重要,对公司后期的良好发展是分不开的,所以所有企业都要按程序核准。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公司名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