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国对企业名称的确定有以下要求:
1.企业设立时,应当将选定名称连同其他事项一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限为6个月。保留期间,该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准予登记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3.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后,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4.企业法人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企业使用未经登记核准的名称或者擅自变更已核准登记的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5.企业只允许注册使用一个名称。因特殊原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不得重复登记。
6.企业不得使用损害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不得使用由拼音字母或者数字组成的名称。
七、企业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市、县名称,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此外,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企业不得命名为行政区。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申请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核实。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