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刘东通讯员张元平陈中山
今天(4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十大案件。其中,深圳精英商标局诉重庆猪企名网公司、北京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法院旨在通过本案说明“竞价排名”的侵权判断标准及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商的责任承担。
精英商标享有两个“精英”商标,核准用于知识产权咨询、代理等服务,两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猪企名网公司与百度公司约定在百度网站开展关键词搜索推广(竞价排名)服务。
猪企名网公司将“精英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百度网站下拉菜单中出现“精英商标、精英商标商行、精英知识产权、深圳精英商标”,搜索结果首位出现“精英商标企名网知识产权”“深圳精英商标-企名网知识产权”。点击搜索结果进入生猪企名网公司网站。
精英商标认为猪企名网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损害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猪企名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3万元,其中百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3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两件涉案商标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猪企名网公司将“精英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定其不构成商标不当侵权,予以纠正。猪企名网公司还以“深圳精英商标”“精英商标局”为搜索关键词,擅自使用精英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所有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生猪企名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精英商标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百度公司收到elite商标要求的删除生效通知后未及时采用
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损害进一步扩大,故判决百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百度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当,遂改判。
法院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互联网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侵权案件。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本案判断使用互联网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搜索推广服务,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作为自己的搜索关键词,造成公众混淆、误解,可能导致权利人归属的交易机会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二是本案准确理解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生效通知”的效力界限和证明标准,提出“只要通知明确表达了侵权事实和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提供权利证明并送达对方,即为有效通知“,否定了百度长期以来以网络用户投诉路径错误或不符合其内部处理流程为由拒不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的做法,明确了其义务范围,对规范互联网企业行为、保护用户权益、维护互联网平台经济竞争秩序起到了积极的司法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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