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中含有“科学技术”字样的,经营范围应当具有与其名称一致的经营特征。
根据《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州,下同)或者县(含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2)具有悠久历史和知名品牌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主营业务和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的,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限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限届满后未按期向登记机关交回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