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知识产权的价值被越来越多的人理解,品牌经济不断发展。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或者干扰、阻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那么公司名称的注册商标还能使用吗?以下是企名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侵权,同时对对方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该公司名称被注册为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产生混淆,因此可以起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1.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就注册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争议。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商标注册人、利害关系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的工具。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有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供货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处理争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律上,公司名称称为企业名称权,商标权称为商标权。这两项权利一般是齐头并进的。即如果某人取得了商标权,就不能要求他人修改企业名称,甚至不能阻止他人注册同名公司;同样,公司也无权阻止他人注册与自己企业同名的商标。
然而,也有一些例外。如果商标是驰名商标,他人再注册同一企业名称,可能会被认为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样,如果公司的企业名称非常知名,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则可能被认为是侵犯在先权利,不得允许他人再次注册同一商标。但无论是商标还是企业名称,在其驰名之前已存在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不因其驰名而被修改。
一是登记人自己使用的权利。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完全的使用权。首先,注册人应当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商标局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其他人不得干涉。其次,注册人有权对其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也可以使用其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最后,除非注册人违反商标局撤销的商标,或者因有效期届满超过宽限期而未对商标局撤销的商标进行续展,否则其他人不得剥夺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得强制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二是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专用权,即未经注册人许可,任何其他人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经注册人许可,在同一或同一类别
商标在商品上与注册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构成注册人的使用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给注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侵权人处以罚款。冒充他人登记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转让权。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通过签订转让合同,有偿或者无偿转让其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实际上是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许可他人使用权利。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许可商标应当向商标局备案,并将备案许可合同提交当地工商局商标广告科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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