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依法成立,用人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条款:(一)用人单位、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称(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地点(5)工作时间、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