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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怎么建立企业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08 16:04:54

        攀附知名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西安中院判决北京快手公司诉陕西快手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如果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其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对他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混淆,则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予以制止。
        [案例]
        3月,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快手公司)成立,主要从事互联网科技服务,主打产品为“快手”APP。2019年2月,北京达嘉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其注册的快手、快手Plus图形商标以独占方式授权给北京快手公司。“快手”短视频平台先后获得“百度最具价值全国短视频APP”等荣誉。2020年8月,陕西快手食神网络科技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陕西快手企业)成立,从事软件开发、互联网直播服务等业务。北京快手公司认为陕西快手企业使用“快手”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讼要求陕西快手企业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快手”,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15万元。
        [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快手公司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陕西快手企业使用名称与北京快手公司名称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陕西快手企业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公平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遂判决陕西快手企业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快手”字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赔偿北京快手公司损失(含合理费用)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攀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企业名称的法律属性。企业名称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的重要标志,企业在一定的部门和行业内对其名称享有专有权。企业经过长期推广使用其名称,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成为企业信用的象征,将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企业名称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价值可以用货币评估,并可以依法转让。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包括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包括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可见,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名称、商号、行业或业务特征、组织形式四个要素构成,其中商号因其显著性、显著性和一定的经济价值,成为四个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经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商业使用的名称,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有一定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本案中,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由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组成,通过长期经营推广,其企业名称的主要识别部分“快手”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
        2.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判断他人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原告请求保护的意义和驰名程度;被告使用的字体大小是否与原作相同
        相同或类似的报告;原、被告之间的企业名称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或商品、服务产生混淆、误解;被告在使用在先字号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北京快手公司请求使用的“快手”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陕西快手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北京快手公司相同;北京快手公司与陕西快手企业之间存在多项重叠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存在一定重叠,存在竞争关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的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陕西快手企业成立时间晚于北京快手公司,在注册企业名称时,明知北京快手公司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不回避企业名称含有“快手”名称,而是攀附他人商誉,为自己获取更多市场交易机会,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3.攀附他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赔偿数额按照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陕西快手企业将“快手”作为企业名称的主要标识部分,无论是否突出使用,都不能避免与北京快手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相混淆,或者使公众误以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陕西快手企业应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快手”字样,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综合考虑北京快手公司的声誉、知名度,陕西快手公司的主观过错,以及北京快手公司为制止侵权所需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金额5万元。
        病例数:(2
        021)陕01知民初2607号
        案件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姚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