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东莞市凯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审办发字(2021)0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食监审办罚字(2021)005号)
当事人:东莞市凯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许可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1918823719231F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纵路东城段208号东城万达广场6号楼1705室
法定代表人:徐金山
2021年5月11日,我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关于移送专利代理相关材料的函》,移送东莞市凯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专利申请业务的证据材料。
经核查,东莞市凯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的“专利代理”项目进行注册登记,也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17年6月23日,公司与深圳市鸿威高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知识产权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编号:KY1700316),合同金额12800元已全部支付完毕。合同委托项目1“发明专利”暂未申请。根据合同服务条款第四条第八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托事务完成之日”,证明合同仍然有效。现认定该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专利申请业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东莞市凯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注册的“专利代理”项目。
2.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东莞市凯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国家
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登记证,没有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资格或资质,也没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审批手续或向省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
3.证明东莞市凯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知识产权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编号:KY1700316)复印件。
4.当事人提供并从中国专利网下载的证明材料证明涉案专利代理费用等。
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我局已于2021年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罚告字(2021)30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东莞市凯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人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名义招揽业务的,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法行为。
东莞市凯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办案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说明违法事实,积极补充证据材料,并积极进行整改。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东莞市凯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1605元,并处罚款25531元(违法所得倍数),罚没款合计3713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以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