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企业环境信息依法公开管理办法》于2021年11月26日经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公开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介绍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公开管理办法》于2021年11月26日经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公开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哪些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环境信息:(一)重点排污单位;(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其他企业。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按日连续处罚的;(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限产、停产的;(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的;(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如何制作年度报告?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如何制作年度报告?
第一节目录和名词解释
第一节目录和名词解释
年度报告封面应当注明企业中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告年度、编制日期等。
年度报告封面应当注明企业中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告年度、编制日期等。
年度报告扉页应当刊登如下承诺:企业负责人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人或者环境保护机构负责人应当保证年度报告中环境保护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文件,对可能造成公众理解障碍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准确、通俗易懂的解释。
第二节主要环境信息摘要
第二节主要环境信息摘要
企业应当汇总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碳排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年度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情况,包括新取得、变更、延续、撤销和申请等;
(二)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碳排放量,包括各类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碳排放量等;
(三)年度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情况。
第三节企业基本情况
第三节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基本信息:
(一)中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行业类别、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属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
企业性质,以及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三)主要产品和服务名称、生产工艺,以及生产工艺属于国家和地方公布的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目录(目录)的情况。
第四节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第四节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企业应当公开有效期内或正在申请核发、变更的所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许可等)的相关信息:
(一)许可证的名称和编号、取得许可证的审批文件、发证机关、取得时间和有效期;
(二)主要许可事项。
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保护税缴纳信息:
(一)按税目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税额和实际缴纳总额;
(二)依法依规享受税收减免。
企业应当依法公开投保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
企业应当披露环保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年度环保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充分披露。
第五节污染物产生、处理和排放信息
第五节污染物产生、处理和排放信息
企业应当公开所有安装运行的污染防治设施信息:
(一)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相应的产污环节、需处理的污染物以及相应排污口的名称和编号;
(二)当年不正常运行设施的名称,排放污染物的次数、日期和长度,以及主要原因;
(三)污染防治设施由第三方负责运行维护的,应当提供运行维护方信息。
企业应当公开主要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相关信息:
(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污口
的数量;主要排污口实际排放污染物总量、水污染物日均浓度年均值、大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年均值;在每个排污口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名,各监测点主要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和实际排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