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首例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案
近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联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执行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这是陕西省知识产权执行案件中,市场监管部门协助人民法院强制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字号的首例案件。
204年6月,香港某知名企业与陕西省某资产管理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开庭审理。经西安中院、陕西高院终审作出判决,判令陕西省某资产管理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X丰”作为字号,并赔偿部分损失。被执行人陕西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支付部分损失费用后,始终未履行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字号的法定义务,后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申请恢复执行。
企业名称登记是根据企业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企业不配合更名申请,人民法院如何强制其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协助人民法院开展业务,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为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正与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密切联系,积极探索合适的强制执行方式。执行二庭法官助理王立屯、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业务负责人熊大荣同志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研讨。并就协助执行的方式达成共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局加强企业名称事中事后监管,在被执行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自主变更企业名称前,将被执行人“陕西X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更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案的妥善解决将打击不正当竞争,打造陕西省良好的商业圈
以及对今后类似案件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探索意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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