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注册“XXXX(上海)有限公司”等名称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控股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
(二)控股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经国务院批准;
(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综上,“XXXX(上海)有限公司”等名称登记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公司名称与控股企业名称相同,这意味着公司股东必须包括企业法人和法人股东控制。二是公司控股股东符合不使用行政区划的条件。
扩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所持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按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