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项目部印章与公司公章并不具有同等效力。项目部是由施工企业指定为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履行具体工程项目合同的施工管理机构,其地位相当于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具体履行合同的直接部门。也就是说,项目部一般是为履行具体工程项目而成立的,其职权范围往往仅限于具体工程建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项目部章只是项目部行使权利的凭证,其效力应由项目部的权限范围决定。本公司公章的效力由本公司职权范围决定。显然,公司的职权范围与项目部的职权范围不同。前者大于后者,项目部的权限只是公司权限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说,项目部的权限包括公司的权限,公司的权限包括项目部的权限。例如,一家公司可能同时承包两个项目,一般为每个项目设立一个项目部。该公司有权履行和管理这两个项目合同,而各项目部只对其具体项目行使职权。虽然项目部的职权范围与公司的职权范围不同,但两者之间存在重合之处,重合之处就在于具体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履行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时,项目部印章可以代替公司印章,除其他特殊授权外,项目部印章不能代替公司公章。因此,发包人在所有承包人文件上只盖项目部章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其次,由于公司公章的特殊性,公司大型承包商下属项目部一般不能随意使用公司公章,因此,我们认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商向项目部出具书面专项授权文件,并说明项目印章在专项授权范围内与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效力。一方面,承包商在商业谈判中可能更容易接受此类要求,因为它们不涉及项目的商业内容;另一方面,
该方法合理地处理了上述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第四条印章的刻制、管理和注销
(一)印章签发机关必须对印章的刻制、寄送加强管理,严格程序。刻制印章的工厂、刻制机构必须取得印章使用单位上级的授权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刻制。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各单位要严格印章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对违法使用印章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处罚。
(三)各单位印章因机构变更停用的,应将原印章交回发证机关封存或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