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声明摘自互联网以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开具,一次性全部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下列发票:
(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是什么?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没有真实交易,却开具发票,是假的;
它卖的是苹果,发票是橘子,是假的;
卖了3个苹果,发票是2个苹果,是假的(反之亦然);
卖的苹果是5块钱一斤,发票是7块钱一斤,是假的(反之亦然);
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假的;
甲把东西卖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是假的,等等。
综上,开票方提供的发票必须与其“当时实际营销业务和交易记录”一致,任何不一致都是虚假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即不仅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让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是虚开发票。
例如,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逃避缴纳税款,要求朋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这里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虚开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地认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就是虚开发票的行为,殊不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也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三)介绍他人出具的业务及实际业务经营情况
不匹配的发票。
该条还将中间商纳入虚开发票的范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业性,即以此为生财之道,在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充当“经纪人”,赚取中介费,属于知法犯法;另一种是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发票的企业抱着帮朋友的想法成为介绍人,这大多是不懂法造成的。但是,不管你是否知法,也不管你是否收取介绍费,一旦出现这种行为,都必须接受同样的法律制裁。
1.开票时,经常变更单位名称,多为商贸企业;
2.大量发票开具后作废;
3.公司税务发票多数为顶格开具,发票满额率高于90%;
4.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税务人员多为同一人;
5.贸易公司购销商品品名严重偏差的;
6.发票连续多次增量;
7.红字普通发票数量多,随意开具红字发票抵扣往年蓝字发票;
8.平均每月资金或存货周转次数超过5次;
9.一定期限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突然增加的;
10.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业务规模迅速扩大;
11.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的房间,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
12.法人户籍不在本地,法人设立极度集中;
13.电费等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的;
14.公司多为认缴或实收资本大多较低;
15.多个企业注册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手机号也为同一手机号;
16.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若干企业;
17.公司所属行业属于虚假高危行业,税务局建立了两个库(高危行业库和注册地址风险库);
18.法国
财务负责人曾担任非正常户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法人与财务负责人交叉的。
(锦州浦发)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未购进、销售货物或者未提供、接受应税劳务,仍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前提)即使购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仍开具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前提)的行为。
2.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前提)在没有购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或者(前提)即使有购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也为自己开具虚开数量或者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前提)未购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前提)即使有购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虚开数量、金额或者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允许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前提)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沟通、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发票的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报数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假金额超过1万元的,以及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全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样,由税务局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人、受票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格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