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选聘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退市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互转换的程序。
扩展数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
(二)合伙经营的目的和范围;
(三)合伙人的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和缴纳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
(八)争议解决措施;
(九)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十)违约责任。
参考《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