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治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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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是某小区商品房的购房人。交付当天,郑某在物业公司的安排下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并缴纳了物业费和水电分摊周转金。物业公司给业主开了收据却没有开具发票。房屋验收后,郑某认为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并在相应的验收单上作了备注。之后,开发商对郑某的房子进行了维修,但郑某并不满意。
郑某是某小区商品房的购房人。交付当天,郑某在物业公司的安排下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并缴纳了物业费和水电分摊周转金。物业公司给业主开了收据却没有开具发票。房屋验收后,郑某认为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并在相应的验收单上作了备注。之后,开发商对郑某的房子进行了维修,但郑某并不满意。
物业服务期满后,物业公司督促郑某缴纳物业费。郑某认为,物业公司管理服务水平未达到合同约定指标,上次缴纳物业费后也未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水电分摊周转金被乱收费,他因此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当时不具备开具增值税的条件,郑某可以用收据换取增值税;公司在收取物业费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存在乱收费的情况。多次协商无果后,郑某将某物业公司诉至句容市法院,要求开具发票确认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无效。近日,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认为物业公司行为不当,判决支持了郑某的诉请。
物业服务期满后,物业公司督促郑某缴纳物业费。郑某认为,物业公司管理服务水平未达到合同约定指标,上次缴纳物业费后也未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水电分摊周转金被乱收费,他因此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当时不具备开具增值税的条件,郑某可以用收据换取增值税;该公司在物业费收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
没有乱收费。多次协商无果后,郑某将某物业公司诉至句容市法院,要求开具发票确认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无效。近日,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认为物业公司行为不当,判决支持了郑某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6月,被告某物业公司与原告郑某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合同当天,原告收到某小区一套房屋,但认为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并在房屋交接验收单上备注。原告还提前向被告支付了一年的物业费和分摊水电费周转金,被告向原告开具收据但未开具发票。此后,原告一直未缴纳物业费或分摊水电费。之后,原告就房屋渗水、阳台墙体需要处理等问题向被告报修。接到原告报修请求后,被告联系了开发商相关维修人员,但后续维修进度和服务质量均未达到原告要求。其间,被告多次催促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分摊水电费,原告均未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6月,被告某物业公司与原告郑某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合同当天,原告收到某小区一套房屋,但认为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并在房屋交接验收单上备注。原告还提前向被告支付了一年的物业费和分摊水电费周转金,被告向原告开具收据但未开具发票。此后,原告一直未缴纳物业费或分摊水电费。之后,原告就房屋渗水、阳台墙体需要处理等问题向被告报修。接到原告报修请求后,被告联系了开发商相关维修人员,但后续维修进度和服务质量均未达到原告要求。其间,被告多次催促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分摊水电费,原告均未缴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构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收取物业费时必须开具发票的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处”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经营收取款项,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人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被告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在收取业主等缴费人缴纳的物业费时,应当向缴费人开具发票。原告主张被告收取物业费必须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乱收费行为无效的请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收钱收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据此,被告向原告收取的水电费分摊费周转金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告收取的水电费分摊费周转金应属无效。被告应退还原告水电费分摊费周转金或将周转金冲抵原告应支付的水电费分摊费周转金。根据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构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收取物业费必须开具发票的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经营收取款项,由收款人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人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被告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在收取业主等缴费人缴纳的物业费时,应当向缴费人开具发票。原告主张被告收取物业费必须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乱收费行为无效的请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相关费用。财产
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据此,被告向原告收取的水电费分摊费周转金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告收取的水电费分摊费周转金应属无效。被告应退还原告水电费分摊费周转金或将周转金冲抵原告应支付的水电费分摊费周转金。根据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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