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对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他方共同投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认缴。公司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股东应按本章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颁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书编号和签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名称、住所、出资额和出资证号。
第七条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数额和出资方式的名单:
(1)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当他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的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第一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大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以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期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应当
会议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董事的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重新─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选举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任方式)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审查批准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