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泰科小编了解到深圳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情况。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贷款利息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助。各区(新区)科技部门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培训服务和评价辅导,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获评。以下是华夏泰科带来的深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专业政策咨询及政策补贴申报),希望能有所帮助。
华夏泰科小编了解到深圳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情况。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贷款利息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助。各区(新区)科技部门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培训服务和评价辅导,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获评。以下是华夏泰科带来的深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专业政策咨询及政策补贴申报),希望能有所帮助。
(一)深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
(一)深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号全年有效,完成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市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市科技创新委贷款贴息和保险项目、市税务局亏损结转政策等市区各项扶持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号全年有效,完成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市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市科技创新委贷款贴息和保险项目、市税务局亏损结转政策等市区各项扶持政策。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附加扣除比例
例子从75个增加到100个。
科技型中小企业抵扣比例由75提高到100。
2.贷款贴息保险项目
2.贷款贴息保险项目
贷款利息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其中,对首次获得贷款的申请企业,按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贴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按实际缴纳保费50给予补贴;担保费按照实际缴纳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申报企业每年获得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补助。
贷款利息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其中,对首次获得贷款的申请企业,按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贴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按实际缴纳保费50给予补贴;担保费按照实际缴纳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申报企业每年获得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补助。
3.亏损结转政策
3.亏损结转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当年具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允许其结转认定年度前5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当年具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允许其结转认定年度前5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4.政策依据
4.政策依据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指南〉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7号)、《关于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8号)和广东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粤科函告字(2022))等文件要求,
据科技部
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指南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7号)、《关于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8号)和广东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粤科函告字(2022))。
(二)深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二)深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1.工作安排
1.工作安排
请各区(新区)科技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包括年度申报通知发布、申报组织、登记管理、申报信息审核、信息抽查、投诉或异议处理、入库企业季度和年度数据更新、入库企业后续跟踪管理等相关工作。请各区(新区)科技部门在2022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组织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予以优先指导。市级科技部门牵头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管理、监督和报送工作。
请各区(新区)科技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包括年度申报通知发布、申报组织、登记管理、申报信息审核、信息抽查、投诉或异议处理、入库企业季度和年度数据更新、入库企业后续跟踪管理等相关工作。请各区(新区)科技部门在2022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组织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予以优先指导。市级科技部门牵头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管理、监督和报送工作。
2.接受时间
2.接受时间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常年验收,验收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
日。请按照通知要求尽快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实行常年验收,验收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请按照通知要求尽快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3.基本条件
3.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会计核算健全、实施查账征收、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会计核算健全、实施查账征收、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