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受害消费者,我会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个人认为,这家公司之所以会想出抵消旧玩具的方案,不过是欺负老百姓罢了,不懂法律,怕进法院的门,他们认为最终维权的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人都会选择隐忍。最终,很少有人会真正且有能力去法院起诉。最终,他们的流氓行为会获得巨大的利益。我将通过知乎平台分享我对此案的研究成果,帮助大家通过诉讼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一:到哪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为北京梦视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能源东路1号院1号楼6层1单元606(通过企名网查询)
以租赁服务履行地为本人住所地为由,向住所地朝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被受理。拒绝的理由是要求提供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我可以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似乎很难向原告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想起诉的小伙伴直接向被告住所地昌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2案件性质
本案性质为服务合同纠纷,被告提供玩具租赁服务。
问题4。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自对方选定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消费者与玩具超人订立合同的时间为其首次付款提交订单成功成为会员的时间。
问题五被告以疫情导致经营不善为由单方面停止
提供玩具租赁服务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玩具超人单方通过向消费者发送短信、被告官方微信公众号发送通知等方式通知原告停止提供玩具租赁服务,构成违约。玩具超人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六:被告能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原告认为,2020年1月底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原告与被告订立合同时为2020年11月18日。此时,新冠肺炎疫情已发展近一年,被告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应当有一定的预判和准备,被告聘用的销售人员自2020年11月16日起积极向原告销售,2020年11月18日原告支付费用并成功续办玩具租赁年卡会员服务。短短一个月时间,2020年12月28日,我接到被告因疫情原因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原告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认为被告因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免除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认为这是对不可抗力条款的滥用,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是恶意逃避、推卸合同义务。
问题七:网上如何预约立案
请阅读朝阳区人民法院公示的网上预约立案流程
问题8如何查找被告人具体信息
请登录企名网站查询公司名称“北京萌狮科技有限公司”
问题9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玩具租赁预付款。
2.被告
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人民币(已付玩具租金预付款“”人民币×3倍=“”人民币)。(惩罚性赔偿的裁决是基于法院对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有欺诈行为的认定,这一点将在后面详细说明。)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问题10诉讼费用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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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面的网站,输入你希望被告赔偿的赔偿金额,下面显示的受理费就是诉讼费用
问题十一:被告订立合同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不提供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骗取消费者价格或者费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告在其官方APP上发布的“再见公告”显示,“受疫情影响,年后几个仓库一直处于停工瘫痪状态,之后又遇到了工作人员上班难、小区道路封闭等困难”。被告明知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仍在2020年双十一、双十二期间,让其销售人员通过朋友圈向消费者销售各类会员卡,并于2020年12月28日突然向全体消费者发出因疫情解除合同的通知。原告认为在
2020年11月18日,被告在向原告销售玩具租赁年卡会员服务时故意欺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续订玩具租赁年卡会员服务所支付的2599元的三倍赔偿原告,即7797元。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类似案例检索,法院判定欺诈的条件普遍较为苛刻,该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认可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问题12.格式条款
原告与被告订立格式条款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