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登记不得使用的文字如下: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中国”“中华”字样作为企业名称的,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行业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同名。除全国性公司外,企业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名称。
第五条申请登记时,企业名称前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市、县的名称。商业企业牌匾不得冠以地名。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
冠以市、县名称的,由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同一市、县范围内的同行业企业不得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