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创/深圳商报记者曾志慧
“蛋糕店购买的储值卡在店里使用却被告知卡已过期不能使用,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近日,市民李先生致电深圳商报反映,自己购买的预付消费卡无法使用。表明商家关于储值卡到期及卡内余额一次性使用的规定是对消费者权利的限制,其内容无效。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继续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据李先生介绍,他两年前在启明旺轩福田美林区一家门店购买了一张价值300元的储值卡。目前,卡内部分余额尚未用完。上周,他到梅林区另一家门店消费时,被店员告知卡已过期,卡内余额不能再使用。李先生与该店负责人沟通后被告知,该卡可以延期,但有效期只有一个月,且必须一次性用完卡内剩余的180元。
李先生对此感到不解:明明全款购买的储值卡既不是优惠卡,也不是折扣券,怎么会有有效期呢?当时购买时并没有明确告知。现在说不能用就不能用,必须一次性用完。“这不是霸王条款吗”。
针对李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走访了美林区启明旺轩的一家门店。店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确实遇到过顾客储值卡到期后无法使用的情况,但相关规定是公司制定的,他们只是按照公司规定办事。昨日,记者致电深圳市启明旺轩食品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其客服专线和订餐专线一直处于占线状态,无人接听。
李先生提供的企名网选储值卡显示,卡背面仅规定此卡仅限深圳企名网选分支机构使用,不得与其他优惠共用。文末注明:此卡的使用及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启明旺轩食品有限公司所有。
对此,广东大江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华君表示,储值卡上标注“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均“等内容,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擅自排除消费者的解释权,侵害了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尹华军认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继续履行约定,即消费者可以多次消费卡内余额;商家不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的,必须向消费者返还相应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阅读:谭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