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和字号,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文字符号。企业名称通常由企业所在行政区划、字号(或商号,下同)、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其中,企业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最重要标志。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下同),造成市场混淆,导致人们被误认为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一,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可能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二)未经他人许可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以及目前司法实践案例,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通常具有以下要件:
1.用户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他企业名称的;
2.使用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即企业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企名网;
3.使用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被使用企业的商品或者与被使用企业有特定联系的;
4.用户与用户一般处于同一行业,存在竞争关系。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受害人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同时要求受害人
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营者合法权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法院应当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赔偿数额:
(1)根据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2)根据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三)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权利人赔偿300万元以下。(由法院酌情决定)
赔偿数额还应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处罚
经营者因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的企业名称”等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依法经营才能走得长久
当前,市场上一些经营者为了“搭便车”“傍名牌”“模仿”,在产品中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内容,造成消费者误解,实现销售牟利的目的。
此外,受侵权损失低、维权成本高等诸多因素影响,被使用企业未能及时制止用户的违法行为,使得部分运营商认为类似“搭便车”行为不违法或违法成本低,导致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其实,任何经营者想让企业有大的发展前景,都应该不断完善自己的经营模式,因为任何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企业名称造成市场混乱的行为,都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相信随着法律的不断修改完善和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搭便车”
行为的生存空间会越来越小。
20岁的田方丽在上海建威(深圳)办事处工作;2017年起入职广东呈贡办,现为广东呈贡办专职。田方丽曾在一家知识产权公司工作,并具有商标、专利、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科技查新、软件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基金、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等多项非诉讼工作经验,同时还担任中新电子商务纠纷在线人民调解委员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等机构的特邀调解员,积极参与为社会经济活动各方当事人调解矛盾纠纷的公益事业。目前专注并擅长合同、借款、理财、房屋买卖租赁、婚姻继承、投资、合作、劳动争议、知识产权(部分)等各领域的诉讼业务以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登记法律服务、委托贷款及投融资尽职调查等非诉业务。田方丽有一颗主持公道的心,以帮助他人摆脱困境为出发点,努力做一个公正、负责、真诚的人,为更多人带来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