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人应为企业出纳姓名,会计、财务或会计负责人可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审核人和收款人应按要求填写。出票人和收款人可以写同一个人的名字,也就是你的名字,审核人再填一个名字,也就是公司会计人员的名字。三个人有两个不同的名字是可以的。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完整,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配;
(三)发票联、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扩展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含视同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别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的;
(二)免税项目销售;
(三)销售申报出口的货物,向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物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提供非应税劳务(需缴纳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百度百科-发票开具